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德市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NINGDE CITY ASSOCIATION OF GRAIN SECTION,缩写为NDAGS。
第二条 协会是从事粮食、油脂及粮油食品、饲料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等企业、事业团体单位和从事上述工作的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全市性的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在粮食行业中发其服务、沟通、公证、仲裁、监督的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维护粮食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行业的协调发展,发挥粮食行业的群体优势,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服务,为农业生产者、粮食经营者和城乡消费者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bet365主页的业务指导,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接受宁德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福建省bet365主页内(蕉城北路21号,邮编:3521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调查粮食行业的基本情况,研究粮食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建议,促进粮食行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总结和交流粮食行业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推动会员企业的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开拓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研究粮食企业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督促和组织粮食企业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实行公平价格、保证商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企业信誉、防止不正当竞争。
(五)组织、协调粮食行业企业的横向联系与合作,举办全市性的商品交易、产品展销、技术转让、物资交流等各项活动,发挥粮食行业的整体优势,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建立信息网络、搜集整理国内外粮食、油脂、粮油食品、饲料的加工生产、流通、市场、经营、科研等方面的资料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并接受信息咨询服务。
(七)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粮食行业等经济组织的联络工作。与各地区的同行业社团组织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组织会员企业出国考察。
(八)组织培训粮食行业各种专业人员,介绍和推广国内外的企业管理经验和方法,提高企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九)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仲裁会员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以团体会员为主,采取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凡从事粮食、油脂及粮油食品、饲料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等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申请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需提出书面,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给予的协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二)向协会报告工作,做好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及时提供协会所需的资料和情况;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凡不履行义务满二年者被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审议通过和批准修订协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会长;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制定和修改本协会会费标准;
(六)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研究决定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协会财务工作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选举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主持召开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的职责。本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县(市、区)代表处,由副会长或常务理事分别负责各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工作人员,视本协会经济能力,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2008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