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粮,制订本制度。
二、全市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原则,及时、准确地公示行政处罚工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处罚依据、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裁量和处罚结果应当公示公开,接受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公开的具体实施。本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本机关的行政处罚公示公开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下级机关的行政处罚公示公开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纠正下级机关的不当行政处罚公示公开行为。
五、行政处罚公示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行政处罚事项;
2、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及期限;
3、实施行政处罚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条件;
5、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档次及自由裁量的幅度;
6、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等相关情况。
7、行政处罚办理机构、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机关;
8、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对依法制定的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制度和程序应当一并公示。
六、当事人要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七、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发生其他影响行政处罚实施的重大客观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相应公示内容或者停止相应公示内容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变更或者停止公示,并向处罚当事人说明情况。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因公示不完整或者公示错误,造成公示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与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及时补正公示内容,并向处罚当事人说明情况。
八、行政处罚公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实施:
1、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张贴;
2、设立政务公开栏;
3、设立电脑触摸屏;
4、互联网网站公布;
5、其他便于实施且易为公众获知的方式。
九、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规范处罚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上下级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共享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方便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一、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电子邮件地址,鼓励群众举报粮食流通违法违纪行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bet365主页行政执法公示公开的方式:
1、通过《中国宁德》政府门户网---宁德市网上政务大厅网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通过bet365主页政务网---政务公开栏,让相关人员查阅(网址:www.sh-maoxin.com);
3、制作规范的宣传手册,向公众进行宣传。
十三、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