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对粮食行政执法的监督,保证粮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粮,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粮食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三、本制度适用于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五、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六、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主要涉及:
(一)粮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有关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的制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否合法;
(四)实施粮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粮食监督检查是否合法、适当;
(五)是否依法办理粮食信访件;
(六)是否依法进行行政复议;
(七)是否依法进行行政赔偿;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粮食行政执法行为。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组织、部署执行不力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进工作,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二)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视情况通知改正、责令自行废止或予以撤销;
(三)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或逐级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
八、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请有关机关处理的,使用《案件移送审批表》及《案件移送书》;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
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制度由bet365主页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